專利許可費的計算 - 25%準則

25%準則是談判許可費的開始點

預期利潤的25%

“25%準則”已經使用了40多年,可用於計算專利許可使用費。

“25%準則”建議,被許可人為實施涉及知識產權的產品支付相當於預期利潤25%的專利許可使用費予專利權人。當前的許可協議所規定的專利許可使用費金額是基於對未來利潤而估計的。

理由是許可方和被許可方應分享實施專利技術的產品的利潤。被許可人應保留大部分利潤,因為它承擔了開發、運營和商業化的風險,並通過自身和其他技術做出了貢獻。

“25%準則”的重點在被許可人的預期利潤,因為許可談判旨在涵蓋即將到來且正在進行的知識產權使用。重點還放在“滿負荷”的長期利潤上,因為獲得知識產權通常可以為用戶提供更多的直接收益。

下圖顯示如何應用25%規則。
收入: 沒使用專利$100 使用專利$110
銷售成本: 沒使用專利$40 使用專利$40
毛利: 沒使用專利$60 使用專利$70
運營開支: 沒使用專利$20 使用專利$20
營業利潤: 沒使用專利$40 使用專利$50
應用25%準則:
許可使用費金額是 ($50 x 0.25) = $12.50
許可使用費率是 ($50 x 0.25) / $110 = 11.36%

在此示例中,在扣除付給許可人的專利許可使用費後,被許可人的淨利潤為 $50 - $12.5 = $37.5,是低於未實施專利的$40的營業利潤。

因此,被許可人必須仔細評估專利是否真的有助於增加收入。

專利許可使用費的調整

25%準則用於實際的商業和訴訟環境。 在 Standard Manufacturing and DBP v. United States (1999), 索償法院採用兩步法確定合理的專利許可使用。

第一步涉及估算初始或“基準”率,

第二步是根據兩方相對討價還價能力,針對下述15個因素向上或向下進行調整。Georgia-Pacific v. U.S. Plywood Corp. (1970):

  1. 專利擁有人在訴訟勝訴中收取的專利許可使用費;
  2. 被許可人使用與專利訴訟相當的其他專利所支付的費率;
  3. 許可的性質和範圍,無論是排他性的還是非排他性的,或者在地區或銷售製成品方面受限制或不受限制的;
  4. 許可人制定的政策和營銷計劃,以通過不許可他人使用發明或在旨在維護該專利的特殊條件下授予許可來維持其專利壟斷;
  5. 許可人與被許可人之間的商業關係,例如它們是否是相同領域內相同業務領域的競爭者;
  6. 出售專利對促進被許可人其他產品所衍生的銷售的效果;
  7. 專利有效期和許可期限;
  8. 實施專利而製造的產品的既定盈利能力、商業成果及其當前的流行度;
  9. 專利權相對於已用於得出類似結果的舊模式或裝置(如果有的話)的實用性和優勢;
  10. 專利發明的性質、許可人擁有和生產的商業實施形式的特徵,對使用本發明的人的好處;
  11. 侵權人利用本發明的程度以及證明其使用價值的任何證據;
  12. 在可比較業務中慣有的利潤或售價中允許使用發明或類似發明;
  13. 應該計入發明的可變現利潤中與非專利的要素、製造過程、商業風險或侵權人增加的重要特徵或改進的區別;
  14. 合格專家的意見證明;和
  15. 參考市場上其他許可人願意接受,被許可人又能夠取合理的利潤的許可使用費率。

此評估方法的基本原理是,在被許可人願意支付許可費的情況下,計算出合理的許可使用費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