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施許可 vs 反壟斷法

實施許可受反壟斷法的約束

實施許可與貿易限制

大原則是任何人不可通過許可其知識產權來壟斷市場。The Sherman Act 和 The Clayton Act是管制美國貿易限制的法律,也是作為許多相關外國法律的基礎。

The Sherman Act宣告任何限制貿易的合同都是非法的,包括壟斷或試圖壟斷任何貿易或商業。The Clayton Act禁止價格歧視、強迫客戶避免向競爭對手購買商品、收購另一家公司以減少競爭,以及其他不公平或欺騙性行為。

以欺詐手段獲得的專利是不能許可他人使用的。另外,如果需要向專利權人購買其他非專利產品去作為取得專利實施許可的條件,也是專利的濫用。

在歐盟,EU Treaty Article 101(1) 禁止可能會影響成員國之間的貿易的協議,以防止限制或扭曲歐盟共同市場的競爭。

Article 102規定,一個或多個經營者濫用歐盟共同市場或在相當大部分市場中處於支配地位的行為,會被裁定不相容於共同市場。Article 102禁止不公平的定價或銷售條件、拒絕許可、歧視以及捆綁形式銷售。

在制定實施許可協議條款時,我們必需避免這些被禁止的行為。否則,協議可能會被終止,並且在某些情況下,知識產權保護可能會失效。

非法實施許可協議條款示例

例如,在實施許可協議中制定非專利商品的價格違反The Sherman Act section 1。Section 2 禁止壟斷、企圖壟斷或串謀壟斷。

The Clayton Act section 3禁止許可人要求被許可人或購買者不與特定競爭者進行交易。

美國司法部和法院通常認為某些專利許可做法本身是非法的,如下:

  1. 捆綁形購買非專利的材料,作為授予實施許可的條件
  2. 要求被許可人將其自己後續的專利,轉讓予許可人
  3. 限制產品購買者在轉售產品時的權利
  4. 限制被許可人處理超出專利範圍的產品的能力
  5. 許可人的協議,不授予其他許可
  6. 強制性一拼實施其他專利
  7. 許可使用費與銷售數量沒有合理關係
  8. 若專利是保護方法,限制被許可人使用通過專利方法製造的產品
  9. 規定許可產品的最低轉售價格。

行使知識產權的非法目的

我們可以通過專利註冊和生產技術來獲得市場壟斷權。我們不會因生產卓越的產品並獲得或維持壟斷權而受到懲罰。但是,法院將審查我們行使該壟斷權是否具有非法目的或意圖。

專利所有人可以享受財產本身賦予的市場支配力。但是,利用專利權而獲得一些額外的競爭優勢可能會干犯The Sherman Act,並且會損害該專利的有效性。

儘管通過內部開發而積累專利並不違法,但在某些情況下可能違反 The Sherman Act section 2。例如,申請瑣碎的專利是為了阻止他人進入市場,這可能會產生反壟斷法責任。若涉及專利收購,專利積累可能違反The Clayton Act section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