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侵權

侵權是訴訟與實施許可的分水嶺

專利權人也可能侵犯他人的專利

專利僅授予排除他人製造、使用或出售你的發明的權利。但是,與商標不同的是,專利不能保證你可以在不侵犯他人專利的情況下實施你的發明。

其他專利註冊人可能擁有主導性的專利,這使你無法在沒有許可的情況下實施自己的發明。要算自己註冊的專利具備新穎性和創造性,這不代表沒有侵犯他人的專利權。

權利用盡

消費者購買了專利產品後,獲得了專利權人的 ‘默示許可’,不受約束地使用或轉售該專利產品。此類授權銷售 ‘用盡’了該專利權。

專利產品一旦售出,便賦予購買者使用、轉售和維修的權利,但不可重新製造該專利產品。(Adams v. Burke (1873); United States v. Univis Lens Co. (1942))

直接和間接侵權

‘直接侵權’,是指在專利有效期內未經專利權人許可製造、使用或出售任何專利發明。是否知悉該專利不是確立直接侵權的要素。即使你完全不知道該專利的存在,也可以是侵權人。(35 U.S.C. 271(a) Infringement of patent)

‘間接侵權’,是指積極引誘專利侵權的行為。某程度知悉該專利的存在是構成間接侵權的必要條件。(35 U.S.C. 271(b)(c) Infringement of patent)

侵權示例

在他人的專利發明程序中增加步驟或不完善實踐,將構成侵權。不完善的侵權仍然是侵權。

更改專利機器零件的相對位置或反轉不能避免侵權。

在不影響物質本質特徵的情況下,改變物質組成成分的比例也不能避免侵權。

專利技術的點綴改進亦無法避免侵權。

非侵權示例

僅銷售通過專利方法製造的產品並不構成對該方法的侵犯。製造可能會侵犯專利過程的機器並不構成侵權。

要求保護的組合中的一個要素缺失即不是侵權。專利一項權利要求所涵蓋的組合中的一種元素或成分的遺漏避免了基於該權利要求的任何侵權指控。

對於獲得專利的物質組合物,添加專利有意避免的成分並實質上改變了組合物的特性可以避免侵權。

外觀設計專利侵權

對於外觀設計專利侵權,如果在普通觀察者角度看來,兩個外觀設計基本上相同,而且相似之處在於欺騙並誘使他購買另一個外觀設計產品,構成外觀專利侵權。設計的本質不在於各個設計元素,也不在於它們的佈置方法,而是在於設計整體性給予觀察者的印象。(Gorham Co. v. White (1872))

「文義侵權」與「均等理論」

‘文義侵權’ (Literal Infringement),是指涉嫌侵權的設備或方法技術,被權利要求的文字描述,則構成專利的 ‘文義侵權’。

另一方面,‘均等理論’ (Doctrine of Equivalents) 是 ‘文義侵權’ 的一個例外情況。如果兩個設備以基本相同的方式完成相同的工作,並獲得基本相同的結果,則即使它們的名稱,形式或形狀不同,也是構成專利侵權。 (Winans v. Denmead (1853))

在沒有發現 ‘文義侵權’ 的情況下,才使用 ‘均等理論’ 去評估侵權情況。‘均等理論’ 的目的是賦予專利從字面上看更寬泛的權利範圍。它是要求評估專利的功能,而不是僅評估形式。

‘均等理論’ 的一個重要的因素是所屬技術領域的人員是否知道權利要求中未包含的成分與原成分的互換性。

判斷侵權的兩個步驟

判定專利侵權是一個兩步過程。首先,我們需要通過了解所有相關專利文件來推導專利權利要求的含義,以達到權利要求的感覺。其次,我們需要閱讀有關被告產品或過程的權利要求,以檢查所主張的發明是否是由所謂的侵權人製造、使用或出售的。

如果涉嫌侵權的結構,被權利要求的文字描述,則構成專利侵權。

如果涉嫌侵權的結構,沒有被權利要求的文字描述,則使用 ‘均等理論’ 去進一步查找是否侵權。最重要的是,這些結構必需以基本相同的方式完成相同的工作,並完成基本相同的結果以構成侵權。 (Autogiro Co. of America v. United States (1967))

「申請歷史禁反言原則」

發明人為了成功註冊專利,通常的做法是修改或限制權利要求的範圍,使發明具備新穎性和創造性。

‘申請歷史禁反言原則’ (Doctrine of File Wrapper Estoppel) 使專利權人無法重新獲得在專利局刪除了的權利要求,並且依據該已刪除的權利要求向涉嫌侵權者索償。(Hughes Aircraft v. United States (1983))

在確立了 ‘文義侵權’ 的情況下,‘申請歷史禁反言原則’ 是不適用的。

申請歷史指示專利局內部案件的正式記錄,包括專利申請人提交的專利申請表、說明書、附圖、修正案和論點。

被指控的侵權者應仔細檢查專利權人在申請歷史中提交的所有聲明、修改等,並試圖表明專利權人僅出於獲得現有技術的考慮而做出了修改。

專利侵權抗辯

對專利侵權指控的抗辯包括 ‘法定抗辯’ (Statutory Defenses) 和 ‘衡平抗辯’ (Equitable Defenses)。

在 ‘法定抗辯’ 中,被告可抗辯涉及的專利是不符合註冊法規要求,因此沒有侵犯專利權。

在 ‘衡平抗辯’ 中,被告可以專利權人作出欺詐和不公平行為,濫用或延遲提起訴訟為理由提出專利權無法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