洩露商業秘密是很危險
商業秘密包括配方、未申請專利的發明、技術以及所有其他未公開的知識產權,這些知識產權未經其他方式保護,而且是對企業運營至關重要的。發明人必需採取預防措施以維護其商業秘密的機密性。一旦公開披露,你的商業秘密的價值就可以為零。
進行商業秘密的談判和達成許可協議是一項複雜而具有挑戰性的任務。
商業秘密包括配方、未申請專利的發明、技術以及所有其他未公開的知識產權,這些知識產權未經其他方式保護,而且是對企業運營至關重要的。發明人必需採取預防措施以維護其商業秘密的機密性。一旦公開披露,你的商業秘密的價值就可以為零。
進行商業秘密的談判和達成許可協議是一項複雜而具有挑戰性的任務。
在被許可人表示有興趣並希望獲得更詳細的商業秘密信息時,通常會簽署保密協議去保護其機密性。在保密協議中,許可人可考慮從被許可人相互獲取其財務狀況,技術能力和營銷專業知識等敏感信息。
從被許可人獲得同樣敏感的信息將成為公開機密發明的交換條例,因為要算簽署了保密協議,沒有人可以保證接收方將正確地使用機密發明信息。
因此,商業秘密只有通過其所有者的警惕和雙方之間商業關係才能得到保護。
保密協議確保雙方披露的信息在規定的期限內或永久期限內,無論從字面上還是在專利法的意義上,都不會成為“公共”的信息。
披露方應該要求接收方遵守要求的任何其他合理安全措施,例如在一定時間內將披露的文檔、設備、原型軟件等退還給披露方,而且不可保留副本。
但是,通常在這三種情況下,接受方將不受保密協議的約束:信息是(或以後成為)公共知識;信息從披露方收到之前,接收方已經擁有了該信息;接收方獨立地從沒有保密義務的第三方接收相同的信息。
如果在披露了機密信息後談判破裂,通常會引起訴訟。
首先,許可人必需證明其信息是具足夠的機密性,即是 ‘在需要大量時間、精力或費用的情況下才能夠複製,以構成“可起訴的商業機密”’。即使可在公共領域中發現每個離散的元素,商業秘密也可存在於許多信息元素的組合中。
其次,許可人必需證明其信息是被盜用。
“盜用商業秘密是指某人以不正當手段或通過披露或使用商業秘密的方式獲取或發現商業秘密,而違反了與商業秘密擁有者的關係性質或對他提出的要求而施加的保密義務。所有者在披露信息時將其歸於他,而商業秘密的所有者則因其不當獲取,披露或使用而受到損害。”(American Antenna Corp. v. Amperex Elec. Corp.(1989))
“他人的商業秘密的使用者,即使他通過自己的努力對其進行修改或改進,也應承擔責任,只要他所使用的信息實質是從他人的秘密中衍生出來的” (In re Innovative Constr. Sys. Inc.(1986))